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千差万别,不仅不同的行业、产品、规模、工艺、原材料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不同,对环境的影响不同,而且即使是相同的企业处于不同的地点、区域,对环境的影响也不一样。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的建设项目从严把关管理,!
坚决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对环境影响小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评价内容和审批程序,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议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国家环保总局于2002年10月以4号令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对分类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函确定的期限内提交技术评估报告,并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技术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的技术评估结论;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建议;
(三)审批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期限不**过三十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技术评估期限。